作者: 來源: 日期:2024-07-25 日期:226 【瀏覽字體: 大 中 小】
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,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,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、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。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,現提出如下意見。
一、總體要求
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,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,完整、準確、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,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,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,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,堅持“兩個毫不動搖”,加快營造市場化、法治化、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,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,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,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,使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、公平參與市場競爭、同等受到法律保護,引導民營企業通過自身改革發展、合規經營、轉型升級不斷提升發展質量,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,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作出積極貢獻,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肩負起更大使命、承擔起更重責任、發揮出更大作用。
二、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
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,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,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生機活力。
(一)持續破除市場準入壁壘。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、注冊、年檢、認定、認證、指定、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。清理規范行政審批、許可、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,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,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、檢驗、認證、鑒定、公證或提供證明等。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,建立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,完善典型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。
(二)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。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,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,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、平等對待。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。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,不得限定經營、購買、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。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,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、市場分割、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。優化完善產業政策實施方式,建立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。
(三)完善社會信用激勵約束機制。完善信用信息記錄和共享體系,全面推廣信用承諾制度,將承諾和履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。發揮信用激勵機制作用,提升信用良好企業獲得感。完善信用約束機制,依法依規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責任主體實施懲戒。健全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修復機制,研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。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,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,將機關、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、拖欠賬款、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。
(四)完善市場化重整機制。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。堅持精準識別、分類施策,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,按照市場化、法治化原則,積極適用破產重整、破產和解程序。推動修訂企業破產法并完善配套制度。優化個體工商戶轉企業相關政策,降低轉換成本。
三、加大對民營經濟政策支持力度
精準制定實施各類支持政策,完善政策執行方式,加強政策協調性,及時回應關切和利益訴求,切實解決實際困難。
(五)完善融資支持政策制度。健全銀行、保險、擔保、券商等多方共同參與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。健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評級和評價體系,加強涉企信用信息歸集,推廣“信易貸”等服務模式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,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,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、提升增信力度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。
(六)完善拖欠賬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。嚴格執行《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》,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,依法依規加大對責任人的問責處罰力度。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,履行內部付款流程,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、決算審計等為由,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。建立拖欠賬款定期披露、勸告指導、主動執法制度。強化商業匯票信息披露,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。完善拖欠賬款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督機制,加強對惡意拖欠賬款案例的曝光。完善拖欠賬款清理與審計、督查、巡視等制度的常態化對接機制。
(七)強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。暢通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渠道,健全人事管理、檔案管理、社會保障等接續的政策機制。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辦法,暢通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渠道,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職稱評審標準。搭建民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用工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。大力推進校企合作、產教融合。推進民營經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,優化職業發展環境。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利。
上一篇: 生態環境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修訂發布《生態環境監測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(修訂版)》等四類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
下一篇: 生態環境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修訂發布《生態環境監測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(修訂版)》等四類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