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來源: 日期:2025-06-17 日期:152 【瀏覽字體: 大 中 小】
一、要求密閉但實際未進行密閉; 要求收集處理但實際直接排放;要求密閉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,但實際既未密閉、也未采取控制措施。
二、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(集氣罩)收集時,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未達到0.3m/s(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,按相關規定執行)。
三、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,未采用負壓狀態,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/mol。
四、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,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,屬于違法行為,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:
a)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(含),但未開展LDAR工作的;
b)未按規定的頻次、時間進行LDAR的;
c)現場隨機抽查,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,發現有2個以上(不含)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。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LDAR工作,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。
五、 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(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2kgh時,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,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%;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)。
六、 排氣筒高度低于15m(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),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。
七、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。
八、 未按規定建立臺賬。
九、 工業涂裝企業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。